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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多发,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呼唤社会治理力量的整合与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
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直接方式,即通过定纷止争、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第二,间接方式,即通过司法建议预防纠纷,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而这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的。
司法建议是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与案件有关但又不宜由法院直接处理的制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向其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均明确了司法建议的地位,以规范和加强法院的司法建议活动,充分发挥法院的社会职能,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与西方传统司法坐堂问案式的单一、消极风格不同,司法建议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路,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已从功能单一的纠纷解决型司法迈向多元的纠纷预防型司法,这一转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司法建议是法院能动司法的表现。王胜俊院长指出,能动司法是服务性司法、主动性司法、高效性司法。在新形势下,司法必须担当起重要的社会责任,不能再将自己定位为只会“坐堂问案”的消极法官,“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审手头案”。法院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高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引导经济良性运转,反哺经济增长。
司法建议是“回应型司法”的表现。“回应型司法”是“自治型司法”的更高阶段。因为司法建议活动作为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突破了司法只提供“事后救济”、解决纠纷的传统角色,而成为“社会的啄木鸟”,及时发现国家机关、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等在发展中存在的易引发纠纷的“隐患”,未雨绸缪、查堵漏洞,力争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司法建议的这项作用表明,要从根本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就必须釜底抽薪,发挥司法对社会问题敏感的优势,下工夫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制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的问题。
司法建议是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表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多与民生息息相关,关系人民群众经济收入增长、医疗、就业、住房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由于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欠缺,防范经济风险能力较低,一旦引发纠纷,将会给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待纠纷诉诸法院时,正义已是姗姗来迟,而且费时、费力、费钱,为人们的社会经济交往带来极大不便。司法建议如同医生在检查病人身体状况后,及为其开出“治疗方案”,使其在“病入膏肓”之前向朝向健康的态势发展。这种司法预警工作机制,拓展了能动司法在关注民生、服务发展大局中的新职能,体现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社会管理新思路,节约了社会管理的资源和成本。
总之,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应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供给之间的基本矛盾的新举措,必须落到实处、注重实效,着眼于解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必须规范司法建议的制作方式与发出程序,正如上海市高院副院长沈志先所言,“司法建议不仅要提得好,也要送得巧,让人能听进,让事能办成”。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