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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11年10月31日前因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调查取证需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且驾驶人、所有人和管理人仍未按规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车辆(上述车辆信息已在广州金盾网交通管理频道信息公告栏目www.gzjd.gov.cn/jiaotong/news_jsp_catid_61_194_888.html刊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上述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请上述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物品扣押凭证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各大队接受处理(具体办理地址可登录广州金盾网查询)。
3.自2011年10月31日起,凡因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调查取证需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且其驾驶人、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车辆,均在广州金盾网交通管理频道信息公告栏目(www.gzjd.gov.cn/jiaotong/news_jsp_catid_61_194_888.html)刊登进行公告,不再在报纸刊登公告,敬请广大车主和驾驶人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