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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温金凤记者冯琳)赵某酒驾电动车超越前车过程中,剐倒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人方某,造成方某受伤,后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责。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赔偿方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市民方某骑自行车沿红桥区南运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途中,遇市民赵某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赵某从左侧后方超越方某时,其右侧车把与方某左侧车把接触,造成方某倒地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经交通队指定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腓骨骨折等,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10级伤残。方某遂将赵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庭审中,被告赵某对交通队认定事实及责任没有异议,同意合理合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全部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各项损失。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本院支持原告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一审判决,被告赵某限期给付原告方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