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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目前本市农家院提供餐饮住宿旅游服务基本上采取游客电话预约形式,很少有书面合同,大型的旅行社也只有简单的协议。农家院与游客之间一旦发生纠纷,没有书面合同,只能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极易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为此,市工商局制订了《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农家院与游客之间可能涉及到的服务写到合同里,落实到文字上,尽量避免双方发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规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相关的证件以及住宿、餐饮、交通服务等相关价格标准。2、人身财产不受侵害,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3、自主购物,公平交易,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4、甲方有拒绝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有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5、维护国家利益、自尊、自重、自爱,举止文明,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6、自觉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7、旅游住宿期间爱护公共、个人财产、损害东西要按价赔偿。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核实甲方人员证件的权利。2、享有向甲方收取定金以及约定的旅游住宿等相关费用的权利。3、享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权利。4、为甲方提供旅游景点、果木采摘等旅游项目,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5、为甲方提供的餐饮、住宿要卫生、整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旅游住宿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的自费项目,应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还规定了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自身过错,旅游住宿期间内的行为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而被惩罚、拘留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约责任:1、甲方在旅游住宿期间,由于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造成财务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在旅游住宿期间,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吴宏 通讯员王毅鹏 袁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