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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二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对此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使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在解答谁是职业病防治责任人、如何进行诊断和鉴定、以及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如何获得救治等问题的同时,“三易其稿”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还逐步明确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工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明晰了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参与法律修改的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指出,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的义务,正是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把握的总体思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