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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周口6警察杀人案”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海宇落网之后,原定于12月27日开庭对她进行审判,因故推迟到12月28日开庭审理。
与王海宇同案的主犯李立田在2008年才伏法,而对她的审判却直至今天才姗姗来迟,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显然不公正,法谚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而王海宇的迟迟归案,与法律上取保候审存在的缺陷不无关系。
根据起诉书的记载,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王海宇200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随后,因哺乳婴儿改为监视居住,但随后潜逃。一年后,检察院决定对王海宇进行逮捕。四年后,王海宇归案并于20余天后取保候审。
且不说王海宇第二次取保候审的怀孕的理由涉嫌造假,最重要的是,王海宇的取保、监视居住后逃跑,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反而还能给她带来实惠。根据现行的法律,取保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财保,一种是人保,财保的金额由公安机关来确认,被取保的人逃跑后,没收这些保证金通常来说对他们并不心痛,况且有些人的保证金额特别小;至于人保,更是空话,因为被取保人逃跑后,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保证人采取任何惩戒措施。而被取保人逃跑后,受益多多,一则他们可以静观形势,等待时机,甚至可以逃脱处罚,二则,即便无法逃脱,到时出来自首,还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眼下,刑事诉讼法正在面临修改,二审草案也正在审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备受人们的关注。针对王海宇暴露出来的问题,立法应做到,第一,对于不履行责任的保证人应当规定处罚措施;第二,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收缴有关证件,并上网登记,防范他们随意外逃;第三,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规定从重处罚。如此,王海宇取保后就无法潜逃,潜逃也得不到好处,这样恐怕就不至于如此姗姗来迟受审了。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