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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
游伟
错案对涉案当事人切身利益和司法公信的损害极其严重,因此,对错案的查处与预防,历来受到司法机关、法学界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每当媒体报道一起冤假错案,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会引发理论界对错案成因、责任追究及制度完善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入反思和讨论,进而推动制度性的变革。
早在十多年前,各地司法机关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就曾探索、建立错案尤其是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制度,伴随着制度实施,也确实查处了一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有贪渎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
不过,具有明显“以结果溯缘由”、“以成败论英雄”的错案追究制度,在“错案”的标准化认定和责任分散、负担的确定上,一直都存在着分歧,尤其是因为存在着“集体决定”、“上级指令”等这样的特殊情状,更使错案的具体责任承担与落实,陷入了过多的争议和不确定境地。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司法机关也没有能从错案形成的源头和过程中,真正寻找到有效地控制错案结果发生的对策。
与此相反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却也时常发生,那就是,由于存在着这种结果型的错案追究制度,一些严重错案被依法纠正之后甚至可能导致巨额国家赔偿,因此,一方面,一线办案人员越发显得谨小慎微,不敢独立行使职权,犯上了“集体决定”、“上级指令”等综合依赖症,办案效率明显降低;另一方面,上下级司法机关也很容易形成“国家利益共同体”,甚至“将错就错”,从而使对错案的纠正变得越发困难,反而更不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有鉴于此,法学界通过对一些地方实行法官错案追究制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提出了从源头上防止错案发生,建立执法过程监控、程序合法性审查和违法行为追究等一系列对策性措施,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关注和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实行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内容上也将对错案这一结果的追究,转变成对“违法审判”这一行为的追究。虽说在实际操作中,依然难免“结果反溯”之弊,但至少已经开始更加重视对办案过程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考量。
笔者认为,在目前司法状态下,为了有效控制错案发生几率、防止人为违法形成的错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这种责任追究制度不仅应当针对受案法官个人,也应当针对一个组织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据报道,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明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健全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笔者认为,过错责任显然要比错案责任的范围要广,前者更加关注执法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行为本身的性质,更加注重行为的过程监控,有利于防微杜渐和防患于未然。从建立科学的执法过错查究制度的价值取向上考量,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提倡和引导法官具有“严格依法司法”的政治观、大局观、法治观,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复杂的形势,依然需要培养“刚正不阿”、“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念。由此,对法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就需要建立更高的标准,要强调不能故意曲解法意、违法执法,尤其是法律明文规定与当事人合法利益紧密相关的程序性规范,更应严格执行,不能超越和背离。如有违法,应当一律视为存在过错,并根据过错的性质、程度(比如加强其故意或者过失的辨别等)进行处罚。对于下达违法“指令”的某些法院领导及相应组织负责人,则应根据其过错情况,严肃进行责任追究;而当案件出现由“有关部门”进行具体统筹和决策时,那些不对违法行为明确提出意见,或者盲目执行这些“指令”的,同样需要追究其过错的责任,相关法院更应当有勇气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坚决排除案件诉讼过程中非程序性干扰司法活动的情形,确保执法过错查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