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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易某用砌刀撬开刘某家的防盗门,进入房间盗窃,被路过的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易某虽然未盗取到任何财物,但还是被依法判刑。近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湖南省首例“入户零盗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据刑法修正案(八),法院认定易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除了入室盗窃,近日北京市还判决了一起公交车扒窃案。据了解,2011年5月1日上午,李某在北京市345快速公交车上,趁乘客王某不备,从其左裤兜内窃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800元。以前,在公交车上偷窃不足1000元,最多只会被处以15天以内的行政拘留,但如今,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这样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6个月。
-以案释法入室盗和扒窃做了就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罪名的较原刑法增加了“入室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教授罗勇说,这样的修改意味着“入室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两种行为,都将直接构成盗窃罪,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无论金额大小,这加大了对盗窃案的打击力度,也避免了过去因取证不足不能定罪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