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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民刘女士今年46岁,自2008年起在某民营企业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去年12月,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刘女士对于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拿不定主意,因为4年后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使在个人窗口继续缴费,退休时缴费年限也只有8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针对这类现象,天津市人社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后延缴费。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后延缴费5年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根据这些政策,像刘女士这类在去年6月之前参保的职工,可到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虽然缴费不满15年,但可以继续后延缴费。并可以后延缴费5年后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然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记者侯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