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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讯聋哑未成年人许某涉嫌盗窃,却拒绝向办案人员提供法定代理人信息。为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法院联系公益志愿者作为合适成年人,出庭行使法定代理人部分职权。最后许某打开心结,当庭承认犯罪事实。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对许某作出从轻处罚,判处她有期徒刑7个月。
去年9月2日11时许,许某搭乘209路公交车行至沙区制药三厂站点时,盗走乘客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00元。逃跑中她被保安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许某自称聋哑人,自报年龄是16岁,经法医骨龄鉴定系16岁,属未成年人。侦查阶段她拒不认罪,也拒绝提供家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并拒绝在笔录上签字。该案移送到法院后,法院无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
为更好地保护许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在依法为她指定辩护律师的同时,启动了合适成年人出庭机制。山城义工志愿者服务队指派年过五旬,对未成年人帮教很有经验的谭某,作为合适成年人出庭。
法院又征求了许某对谭某作为合适成年人出庭,行使她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的意见,许某表示同意。
12月8日,沙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虽然证据确凿,但她仍拒不认罪。合适成年人谭某借助手语翻译,帮助许某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程序,协助许某与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等人进行沟通、交流。最后,许某打开心结,在宣判前一刻首次承认盗窃事实。
最终法院当庭判处许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据沙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刘原庭长介绍,此案是该院首次运用合适成年人出庭机制开庭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也是该院继心理干预、特邀帮教员出庭等制度探索之后,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又一创新举措。
重庆晚报记者王明
合适成年人出庭机制
沙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刘原庭长介绍,《重庆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暂行办法》第47条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讯问、审判时,涉案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依法由办案单位通知熟悉涉案未成年当事人的其他成年亲属、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等,或者通知负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职责的群团机构、社会组织选派符合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案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该条例还规定,合适成年人不能行使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