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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公交车门尚未完全关闭,司机便启动了汽车,将正处于登车状态的乘客甩了下去。受伤的乘客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法院一审认为,本次事故公交公司应承担80%责任,乘客应承担20%责任。
2011年4月,家住河西区的田大娘乘公交车准备前往女儿家。可是,田大娘刚上去一条腿,另一条腿还没上时,司机没有关上车门就启动了公交车,一下就把田大娘甩出车门外摔到地上。司机把田大娘抱上车送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肘和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田大娘在医院进行了治疗。事后,田大娘要求与公交公司和司机调解解决,但是被拒绝。随后田大娘诉至河西区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司机赔偿自己医疗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庭上,公交公司和司机辩称,事情的发生属于意外,出于同情和道义带田大娘去看了病。公交公司认为,以事实为依据,自己这方只占了一部分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因此只同意赔偿事发当天的医疗费,不同意赔偿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驾驶公交车为职务行为,其驾车将驶离车站时,由于未能尽到全面观察和注意义务,在田大娘刚迈了一条腿、车门没关之前启动车辆,把田大娘甩出去摔倒在地,致使田大娘受伤,因此对该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田大娘在未能确定能够上车的安全状态下迈腿上车导致事故发生,本身亦存在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定在本次事故中公交公司承担80%责任,田大娘承担20%责任。对于田大娘主张的医疗费,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应赔偿2000元的80%,即1600元;对于田大娘主张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