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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立法不完善是制度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的首要原因。只有完善制度,才能杜绝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出现。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邓建强表示:“工作中,为提高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率和申报财产的真实、确定和可执行性,我们加强了宣传和法律释明工作。”
同时,加大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行为的处罚,并组织当事双方参加听证,这对提高财产申报制度实效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对举行听证程序,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平非常赞同。
张平认为,举行听证程序是极为有效的方式。财产申报后,执行法官应首先进行审查。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申报的某项财产表示质疑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法官应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无法证明的,执行法官可将此作为被执行人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财产的证据,对被执行人处罚。
邓建强建议,对拒绝申报财产的,应规定可以直接推定其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刘国勋表示:“由于缺乏相对‘强力’的处罚措施,对违反申报义务者是否能追究刑事责任并无直接规定,甚至使这一制度变相成为被执行人‘软抵抗’执行的一个‘托手’。”
“因此,应该细化和强化对于虚假、隐瞒财产申报的责任追究,将这种行为列为刑事追责的一个情节加以明确。让被执行人清楚不如实申报,将构成犯罪,从而强化威慑力,确保财产申报的全面真实。”刘国勋说。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主任甘伟宏提出,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管辖权是公安机关,这使得法院在该罪的适用中处于尴尬地位。并且,该条罪名本身也并不是直接指向财产申报方面的。
那么,财产申报制度是否在域外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
据张平介绍,德国对于拒不进行代宣誓(财产申报)的,法院依申请应命令拘留债务人,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这比我们15天的威慑力要大得多。
同时,债务人在“代宣誓”中弄虚作假的,构成虚伪保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如果债务人因过失而以内容虚伪的财产目录进行代宣誓开示保证的,构成过失虚伪保证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如此重的处罚,不免让人有些好奇。
张平解释,德国《强制执行法》一方面规定的处罚很重,但另一方面却制定得很精细,有着严格的程序保障,基本上不会被滥用。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赵光强的建议,被执行人在首次申报后取得和处分重大财产,都要向法院补充申报。因为在执行期间中,财产状况往往会不断发生变化。此外,将共同财产纳入申报范围、将被执行人同住成年家属纳入申报的主体。
张平也表示:“应当将申报主体范围拓宽到被执行人的配偶。”
“婚姻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张平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