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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4日9时30分,蔚县李家洼煤矿井下非法存放的炸药爆炸,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38万元。
事故发生后,蔚县南留庄镇东寨村党支部书记李发奎、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奎等人未向有关部门上报,自行组织人员盲目施救,造成次生矿难事故。为隐瞒事故,他们安排将其中28具死亡人员的尸体转移到殡仪馆火化,并封闭事故井口,拆毁、转移井架等设备,破坏井下及地面事故现场,销毁新立井账本和技术资料等。
在审理该案中,法院进一步查明,2006年至2008年7月,李发奎、李成奎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价值人民币76.13万元。
该案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院及河北省高院复核裁定,最终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行贿罪,对李发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000万元。李成奎则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