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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邱伟通讯员陈光旭)去年春节大年夜,一名7岁女童在小区燃放烟花,结果引爆化粪池,导致面部及眼部被炸伤,手指肌腱被切断。孩子的父亲后将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认定,物业公司与家长应共同为此事故承担责任。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000余元。
去年2月2日是农历除夕。当夜,7岁的乐乐(化名)在父亲带领下到小区楼门口正对的小道上燃放烟花。父女俩正在兴高采烈的时候,突然“砰”的一声巨响,乐乐被气浪掀翻在地。原来,距离乐乐1米左右的小区化粪池被烟花引燃,发生爆炸。乐乐被送往医院后确诊面部及眼部在爆炸中受伤,一根手指的肌腱被异物切断。
事发后,乐乐的父亲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要求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2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尽到警示、告知、阻止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乐乐的父亲监管不力造成的。街道办事处辩称,单位已经尽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尽到了己方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乐乐的父亲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在此事件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北京冬天正常气温气压的情况下,化粪池中可燃性气体沼气的爆炸需要同时具备沼气的浓度在爆炸的范围内、明火引燃等条件。发生爆炸的化粪池位于居民生活小区的公共区域内,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化粪池内的沼气浓度在安全范围之内,未排除化粪池内的沼气遇明火发生爆炸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安全隐患。乐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带乐乐在非政府指定的燃放点燃放烟花,致化粪池中的沼气发生爆炸,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物业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乐乐的父亲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比例亦无不妥,依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对乐乐的各项合理损失及数额所作确认均属适当。据此,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春节将至,各居民小区的服务管理单位在春节前应充分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严密排查小区内的易燃易爆安全隐患,及时防范,妥善提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充分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性,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产品,带领未成年子女到政府指定的燃放点燃放,不要让未成年人独自燃放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避免因图方便、为省钱和一时疏忽而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