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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朱小姐购买了价值2.5万元的家居商品,没想到商场在送货时出现差错,多送了一个3000元的鞋柜。后来商场要求返还鞋柜,朱小姐以鞋柜是赠品为由拒绝返还。商场随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朱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鞋柜价款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小姐分别于2011年1月和3月间,在本市某家具商场购买了床、柜子、沙发、茶几等家具,合计货款2.5万元。期间,朱小姐与商场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订金600元,约定几个月后送货。回到家中,朱小姐量了量尺寸,发现刚刚购买的鞋柜尺寸不合适,于是与商场协商退货,并在送货前向商场交纳了除鞋柜款之外的2.2万元货款。谁知商场送货时,由于工作失误,错将已经退货的鞋柜和2.2万元的家具一并送到朱小姐处,朱小姐签收后未提出异议。后来商场发现送货有误,多次找到朱小姐要求返还多送的鞋柜,都被朱小姐以鞋柜属于赠品为由拒绝。商场无奈之下,起诉要求朱小姐返还不当得利鞋柜的价款3000元。
另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中载明有鞋柜一个,价值3000元,并注明鞋柜尺寸不合适退货。但在被告提供的其保管的合同中,鞋柜一栏已被划掉。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不包含本案讼争的鞋柜。被告主张鞋柜是原告方赠送的,但是对此事实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属实。因此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所以鞋柜的所有权属于原告。由于讼争鞋柜属于生活用品,因此原告要求返还等值价款并无不妥。故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鞋柜价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