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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10日讯记者周斌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案人员往往较多,犯罪主体复杂,而且事故原因既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原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又存在差异。如何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区分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最高法今天下发意见明确,对于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