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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1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沈亮,就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以及相关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回答了记者提问。
2008年以来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案6103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问: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总体状况如何?
答: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其中,2008年共审结1591件,生效判决人数2048人;2009年共审结1525件,生效判决人数1948人;2010年共审结1506件,生效判决人数2059人;2011年1月至11月审结1481件,生效判决人数2063人。
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权钱交易、渎职犯罪
问:法院审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应当把握哪些原则?
答:这次出台的《意见》,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项原则,即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三项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责任认定,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问:审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过程中存在哪些难点?
答: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案人员往往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而且事故原因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原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又存在差异,如何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区分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规定从严惩处若干情形,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股企业构成犯罪不能缓刑
问:在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答:实践中,对于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应当特别强调予以从严惩处。《意见》中规定了具有如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
1.非法、违法生产的;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13.数罪并罚的。
(据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