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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审判权的规范运作,而且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其重要性愈来愈受到重视,并被置于司法改革的显要位置。笔者认为,推进法院审判管理,应当着眼于现实审判管理实践中的不足,以此为着力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化和改进措施,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路径,促进审判管理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立足点:
管理职能的明晰
审判管理的根本价值,是基于对审判活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通过对审判权及审判行为进行引导、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等,实现对审判公正高效的保障。法院管理实践中,由于对审判管理本质认识的模糊,导致审判管理职能的异化。这种异化,一方面体现为审判管理职能的过度放大,通过行政式的命令和服从,介入和干预案件审理和裁决,违反了审判活动规律。另一方面体现为审判管理职能的片面弱化,沿袭传统的审判管理内容,遵循固有的审判管理方式,忽视审判形势的发展变化。
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应当明晰审判管理职能。管理职能是根据管理过程的内在逻辑,对管理工作应有的一般过程和基本内容所作的概括。明晰审判管理职能的意义,在于清楚描述审判管理的整个过程,形成周全的管理体系,全面发挥审判管理作用。审判管理与其他管理一样,也应当是一个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发挥的过程,区别在于职能内容和职能方式的不同。由此可以明确,法院审判管理职能,既包括着眼于法院工作全局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层面的计划、组织、领导,也包括立足个案对审判活动实施微观层面的指挥、协调、控制,并且随着具体审判目标和审判管理目标的变化,而不断调整适用。基于审判活动的特殊性和当前审判资源的现实状况,引导、指挥和控制审判活动,是改进和加强审判管理应当突出的三项职能,即通过设定科学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准确反映法官个体业绩,形成良好的办案引导和激励机制;通过优化审判管理机构,落实审判管理职责,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审判管理模式;通过细化审判管理环节,明确管理内容和程序,形成健全细化的管理制度体系。审判管理职能的明晰,能够厘清审判要素和审判管理要素之间的关联,理清审判管理和审判活动运行轨道,形成科学的审判目标实现机制。
出发点:
管理领域的拓深
现行审判管理,既有对案件审判流程的管理,也有对案件质量的评查,还有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评价。其中,管理的重点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的重点又放在监督法官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审判活动。这种管理制度格局,在当下中国的司法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性,但是,审判活动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维护诉讼程序、推进诉讼进程的程序控制活动,也有认定案件事实、判定案件争议的实体裁判活动。案件审判质效的高低,既取决于审判程序控制,也取决于实体裁判结果。故案件程序管理和实体审判管理,应当是审判管理的两个重要维度。
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在既定审判管理制度格局下,其一,要强化案件实体审判管理。根据实体法、程序法以及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识别实体审判管理介入点,在尊重法官审判权的前提下,对审判流程中立案、庭审、合议、裁判、结案等阶段中的不同环节,合理设置时限和质量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在此基础上,设定案件实体审判的管理职权和管理方式、管理程序、管理标准,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和管理责任。其二,要深化审判管理环节。审判过程是由诸多诉讼环节构成,各个诉讼环节又由诸多诉讼“元素”构成,这些诉讼“元素”均可能影响到案件审判质量,均应纳入审判管理范围,审判管理的重心应当转移到审判细节管理。审判管理触角应延伸到审判过程的每个“角落”,特别是长期以来被忽视、被大而化之的审判环节,如庭审焦点归纳、裁判理由阐述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根本上解决审判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确保审判管理实效。
着眼点:
管理模式的转变
任何管理工作都是在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进行的。管理主体通过对管理客体的认识,揭示客体性质和规律,据此能动性地采取管理措施,对组织系统中个体行为进行计划、指导、协调和控制,影响和激励个体行为。故管理主体对管理效果起决定作用。审判管理效果也取决于管理主体的能动管理。当前影响和制约审判管理发展有两大显性障碍:一是审判管理主体无序、多元化,导致审判管理环节衔接不足;二是审判管理职责边界模糊,审判主体的审判职责、审判管理主体的管理职责这两套并行的权责架构,在现行院、庭长等行政、审判双重领导身份布局下,运行混同。
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应当整合现有审判管理资源,优化审判管理职权配置,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集中行使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审判管理职能,统一协调审判管理工作,克服审判管理指挥链条过长、协调环节过多、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同时也实现审判事务与审判管理事务的分离。在成立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同时,要合理界定院、庭长以及其他管理主体的管理职责,明确其责任分工,形成以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为管理核心、其他管理主体共同参与的“一方为主、专兼配合”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审判管理工作,包括审判管理决策、审判形势分析、审判业绩考评、审委会事务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法律文书评选、审判环节协调等宏观层面管理和微观层面的专项管理,而日常审判工作的基本数据搜集和个案审判监督管理,由其他管理主体实施。审判管理机构发挥统筹规划和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其他管理主体的配合,将各个审判管理环节连为一体,实现一体化运行。与此同时,还有效发挥各个审判管理主体之间的牵制和制约作用,防止监督管理失范。
切入点:
管理规则的重塑
审判管理实践证明,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依托、以审判质效考评指标体系为导向、以信息手段为支撑的审判管理体系,符合审判活动规律,是行之有效的审判管理路径。其中,审判流程管理关系着审判活动的运作过程和运作效果,审判质效指标体系设置则影响着审判活动的价值取向,二者的制度设计,直接影响审判管理的推进和管理效果。由于缺乏科学、明确的设置理念,当前审判流程管理规则和审判管理指标体系,呈现出不同层面的问题,或者是不作深入、系统分析而不成体系;或者是体系庞大、论述周全,陷入繁琐哲学;又或者是标准不切实际、推行遭遇抵触。
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应以重塑审判管理理念为切入点,推进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形成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审判管理,特别是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应秉持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审判管理要具备合规律性,即要揭示审判活动规律,符合审判活动特点,形成生命力,保持稳定性;其二,审判管理规则要具备简约性,简单、明确、便于领会和操作,能够低成本运行;其三,审判管理要具备应变性,即规则要为审判管理调节和创新留下调节空间,保持弹性;其四,审判管理要具备道德性,即管理规则要以人为本,把提高审判主体的素质,满足其需求,调动其积极性放在首位。
支撑点:
信息手段的强化
丰富而准确的信息,是正确而迅速决策的前提。法院审判管理职能作用的发挥,需要以大量真实、准确、及时的审判信息为前提。没有对审判信息的全面收集和整理,就不可能制定有效的审判管理决策,不可能对审判工作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强化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是加强和改进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的有效支撑。信息技术发展为审判管理构建了信息交换、处理的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便捷化和透明化。
加强和改进法院审判管理,要以强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点,一方面要强化法院信息网络和信息收集能力,以确保及时掌握必要和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应当强化信息分析和利用能力,正确加工和处理信息,迅速传递和分享信息,并有效利用到审判活动和审判管理工作中。基于现有管理资源,强化法院审判管理信息,一是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全面实现分案排期自动化、庭审监控视频化、结案确认微机化、案卷归档电子化、信息查询即时化;二是依托现行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全面推行审判信息网上录入、案件流程网上管理、审判活动网上监督、审判事务网上审批;三是依靠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审判动态指标、案件质效指标、审判业绩指标自动生成系统;四是推动网络升级完善,研究整合审判、信访和执行三个流程管理系统,实现与司法统计系统对接。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