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交管局获悉,2012年度机动车检验将在1月5日至12月15日进行。交管部门发布以下15条规定,提示机动车所有人,为避免月底集中办理车辆检验手续而长时间排队等候,当月应检车辆应按牌照号尾号在对应时段办理检验手续。
一是行驶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12年某月有效”章,应按检验合格有效章签注日期对应月份检验,也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前检验,牌照尾号为0至5的车辆可在每月1日至15日办理检验手续,牌照尾号为6至9的车辆可在每月16日至月底办理检验手续。
二是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每年检验1次;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三是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所属行政区域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检验,超过20年非营运乘用车需检测底盘输出功率,经查验合格和检验合格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凭行驶证和信息卡、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单、交强险凭证等到所属交警支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四是交警支队应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五是机动车所有人须将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右上角,无前风窗玻璃应随车放置;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驾驶座下部明显位置或随车放置。
六是特型车辆及不能上线检测车辆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检测站检验。
七是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应按《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治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度检验。
八是机动车检测站驻站交警依法确认机动车唯一性并核查检测合格报告单。
九是机动车技术参数与登记信息不符,机动车所有人须到车管所重新核定并按规定更正后方可办理车辆检验手续;车辆号牌破损、褪色须到辖区车管所办理换领号牌手续并更换号牌后方可参加检验。
十是教练车由辖区车管分所检验,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汽车由市车管所统一检验。
十一是各类出租车、大型客车、货运车的车门两侧喷刷单位名称字体、规格,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挂车后车厢粘贴放大号字体、颜色和规格均应符合规定。
十二是存在如下情形不予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专用作业车)和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志,或安装、粘贴车身反光标志破损不全;总质量大于3.5吨载货汽车、挂车和已在本市注册专用作业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安装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配备三角警告牌。
十三是因赴外省市作业不能返津参加年度检验车辆(大型载客汽车除外),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到市车管所办理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手续;外省市在本市作业不能返回登记地参加年度检验,机动车所有人应持登记地车管所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到市车管所办理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手续。
十四是机动车不得粘贴影响本车和其他车辆安全行驶的文字、漫画等,并须撤销车身粘贴、悬挂、喷涂的广告方可办理检验手续。
十五是交管部门对7人座以上营运客车、城市班车、公交车、旅游客运车、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货运车辆,应每季度临检1次,检验结果记录在《重点车辆临检记录卡》,未参加临检或临检不合格车辆,暂缓办理车辆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