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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范医保服务医师(药师)的诊疗行为,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0号)和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67号)精神,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录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
一是实行名录管理。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中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资质的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实行名录和编码管理,规定只有取得医保服务资质的医师(药师)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二是开展年度评估。医保管理部门定期跟踪分析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并对其履行医保诚信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医师(药师),停止下一年度医保服务资质。
三是明确诚信义务。规定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变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或者开具虚假处方,虚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材料;
2.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其他药品篡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者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篡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
3.以为参保人员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有价证券;
4.不按病情需要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检查等诊疗措施;
5.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6.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
四是加强监管工作。医保服务医师(药师)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通讯员任保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