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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天津打工的农民工崔某、杜某终于可以舒心地过一个年了,他们被拖欠四年的工钱终于在检察官的帮助下全部拿到了。
崔某、杜某是河北省东光县在津打工的农民工。2007年10月承接了天津某装饰公司铺设墙、地砖及楼梯瓷砖的劳务,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只凭简单的口头约定就开工了。施工完毕后,该装修公司在支付预付款、结算人工费尾款方面与崔某、杜某二人发生纠纷。后崔某、杜某二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崔某、杜某二人胜诉,法院也已经执行完毕。但二人认为法院没有将全部施工费判给自己,故不服终审判决,依法到南开区检察院申诉,同时表示,如果此案得不到公正处理将向有关部门上访。
2011年7月4日,南开区检察院民行科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申诉材料,听取申诉意见,调阅了审判卷宗。经审查认为审判机关在审理本案中,的确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办案检察官依据和解优先原则,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同时,力争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经过多次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在办案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诉人一次性补偿申诉人5000元。申诉人收到补偿款后,自愿终止对该案的申诉。
此案和解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