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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针对目前存在的欺保骗保、不规范诊疗等问题,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本市将完善网络实时动态监控系统,让骗保等违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今后,市政府将与各区县政府、医院主管部门签订控费责任书,以医保基金的预算管理为基础,将年度医保基金支出额度分配到各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再分配到各医疗机构,各区县政府在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之间实行总额控制、相互调剂。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住院次均费用、门诊日均费用、贵重药品比重、床日费用、个人负担率等内容的考核权重。建设全市统一的医保网络监管平台,对参保人员、医疗机构、药店、医师、药师的就医诊疗行为实时监控。建立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动态管理数据库,随意开大处方、频繁使用贵重药品的医生将被及时发现,并依据社会保险法予以处罚。
医保就医实行实名制
替人买药,须持两人社保卡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名就医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起本市医保就医将全面实行实名制。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就医的,委托人需持两人社保卡到定点服务机构就医、购药。
今后,医院、药店将加大审核力度,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在确定就医或购药人员与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同一人后,才能提供医疗保险诊疗或开药。参保人员因病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其购药的,应指定相对固定的受托人。受托人为参保人员代购药品时,需同时持本人及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定点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接受医保监管机构核验。
参保人员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借给他人使用或交给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使用,以及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处方或者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等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编码管理
医保服务资格每年一评估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出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录管理办法》,今年起对具备医保服务资质的医师(药师)实行名录和编码管理,并且每年评估一次。
根据规定,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录的医务人员,发生的诊疗费用不能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医保管理部门将定期跟踪分析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并对其履行医保诚信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医师(药师),停止下一年度医保服务资质。
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应当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开具虚假处方,虚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材料;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篡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以为参保人员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有价证券;不按病情需要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检查等诊疗措施;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等。医保服务医师(药师)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部分慢性病种取药期限延长
开药量可延长到15至30天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保障慢性病参保患者用药需求,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出台《关于部分慢性病参保患者处方用量使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起,部分慢性病种开药量可以延长到15至30天。
根据规定,医师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门处方管理规定的药品用量和时间开具处方。对于部分慢性病、老年病或者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延长部分慢性病种取药期限,糖尿病患者使用的降糖类药物、高血压患者使用的降压药物、肝肾移植术后使用的抗排异药物、精神病患者使用的抗精神病药物可以适当延长取药时间。上述四类疾病患者在门诊(含门诊特定疾病)使用规定种类的药品,可开具15至30天用药量的处方。
糖尿病患者就医限额刷卡结算管理
年药费超万元先垫付后报销
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意见》,在保证参保糖尿病患者正常医疗需求的基础上,今年起实行门诊特殊病就医限额刷卡结算管理。糖尿病患者一年内药品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年终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实行糖尿病医疗费网上审核,医师为糖尿病参保患者开具处方过程中,由信息系统向医师提供该患者在一定时间内各类药物使用情况,确保合理用药。年度内药品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实行先垫付、后审核报销的制度。患有并发症、病情严重转入住院治疗以及因其他疾病在普通门诊就医的,仍实行联网刷卡报销。
同时,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糖尿病登记的准入管理,实行糖尿病参保患者定点就医制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登记由指定专门医院和医师认定登记、复查。参保患者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在本市定点三、二、一级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中各选1家作为个人定点就诊和购药服务机构。(记者蒋娟通讯员任保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