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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经中介公司介绍,汪某将一房屋转让给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预付定金4万元。之后,汪某以房价上涨为由反悔。张某多次与其交涉,汪某均拒绝退还定金。后来张某发现,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返还定金。经查,汪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且该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汪某立即全额返还张某定金。
法官庭后表示,因房屋在合同签订时已被法院查封,故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同时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先查查该房屋的产权。
(丁文娟钱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