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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赵阳
“瘦肉精”、“染色馒头”、“毒血旺”、“地沟油”、“塑化剂”、“黑心烤鸭”……2011年连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刺痛着公众的神经。
事实证明,相当多的食品安全事件背后,都存在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贪污受贿行为。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了解到,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努力建立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打击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检察介入调查无遗漏
2011年3月“瘦肉精”事件曝光后,河南省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焦作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迅速集结事件所涉孟州、沁阳、温县3地检察、公安、畜牧、工商等部门,了解各单位查处案件情况,安排部署审查批捕工作。
与此同时,最高检派出由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赴河南督促查办“瘦肉精”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
而在江苏,当得知河南济源、孟州等地用“瘦肉精”养殖的生猪大量流入南京后,南京市检察机关也以同步介入的方式,于3月16日启动对“瘦肉精”事件背后渎职犯罪的调查。
3月28日,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即排查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
4月,生产、销售“毒血旺”的徐广清、徐小林父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5月1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上海“染色馒头”案3名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要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加强协作形成办案合力
2011年7月23日,甬温线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最高检即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介入有所期待: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能不能起到作用?究竟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实际上,经过几年的发展,同步介入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打击渎职犯罪的一把利剑。
2010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事件调查、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等逐步形成制度。最高检与国务院17个(委、局)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办案协作、专案调查等机制。
2011年,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已成常态化、制度化的检察工作机制:耒阳“6·20”煤矿重大透水事故、福泉爆炸事故、平凉特大“投毒”案……众多社会关注的重大事件中,都有检察机关的身影。
“检察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发地点,就会对事故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产生直观认识,及时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和搜集、保护、固定证据及时发表意见和建议。”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
检察获取信息慢一拍
据介绍,如何在操作层面进一步完善同步介入,仍是检察机关面临的突出问题。
“反渎职调查从案发渠道上看,按照属地原则,事故一旦发生,首先由事故责任部门上报安监机关,再由安监机关转报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再酌情将信息报给当地检察机关,信息的纵向运行导致检察机关获取信息慢一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许新光坦言,如果政府安全监管信息能与检察机关渎职监控进行对接,将是传统模式的一大突破。
信息不对称造成检察机关不能第一时间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判断,这就给行政机关掩盖问题提供了机会。“同步介入则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契机。鉴于这一机制在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中的积极意义与效用,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十分必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卞建林曾撰文提出建议。
线索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一直是检察机关在开展渎职侵权工作中面临的一些实际困难。
“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有人甚至认为,只要不牟私利,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法外说情、偏袒庇护,人为设置障碍。”许新光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惩治这种“不揣腰包”的腐败。本报北京1月1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