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11岁男孩落入冰窟溺水身亡的案件。男孩父母将公园管理单位和负责孩子午饭的“小饭桌”负责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某父母对其损失承担80%的责任,公园管理单位承担20%的责任。而小饭桌的经营者未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男孩溺水死亡“小饭桌”老板慰问
邹某11岁,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7年前,邹某父母离婚,两人协商决定由邹某的父亲直接抚养孩子。在上学期间,邹某中午放学后都要到梁某开办的小饭桌吃饭休息。2010年12月的一天中午,邹某吃完午饭后从小饭桌离开转至附近一公园玩耍,不料在公园中坠入冰窟不幸溺水死亡。事故发生时,公园内一名老年游人发现邹某及其同伴落水,于是到公园警卫室拿梯子救人,后园林管理所相关工作人员及警方人员相继赶到出事地点进行救助。其间,邹某的同伴被救起,却没能留住邹某稚嫩的生命。
邹某的父亲将小饭桌负责人梁某和某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
法庭上,邹某父母和某管理委员会均提供相关证据,通过开庭质证,原告邹某父母提供的照片证明该公园警示牌缺失,法官认为,照片上虽然没有拍摄时间,但按照常理应该认定其时间为孩子出事之后。被告某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提交的照片中虽然警示标志明显,但无法证明拍照日期或无法证明拍摄于事发前。加之原告提供的与某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谈话录音显示其承认有些警示牌被一些素质不高的人毁损,被告代理人也承认出事地点原有“不准滑冰”等警示标语,后来被人毁坏不在了。
此外,梁某开办的小饭桌与邹某就读的学校仅隔一条小胡同。该小饭桌没有营业执照,每天负责给来小饭桌的学生提供午饭。邹某出事后,梁某给付邹某父亲1万元表示慰问。
法院一审担责两成园林部门赔偿1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某已满11岁,应对滑冰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邹某的父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孩子的安全意识,尤其是邹某的父亲在离婚后作为邹某的直接抚养人,却把邹某长期交由其他亲属抚养,未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监护责任。因此,邹某的父母应对其全部损失承担80%的责任。
某管理委员会在设置或检修维护警示标志方面存在过错,并对邹某滑冰、溺水未能予以制止和及时救治,亦反映出某管理委员会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邹某的溺水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故某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承担20%的责任。开小饭桌的梁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梁某开办的小饭桌主要的经营范围是每天负责给来小饭桌的学生提供午饭,根据此小饭桌同邹某学校相邻且邹某当时已满11岁的情况分析,邹某上下学无需接送,故梁某不应当对邹某的溺水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但依据公平原则,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故法院依法判决某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赔偿邹某父母11万余元。梁某补偿邹某父母1万元。
法院二审邹某父母未尽义务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判决后,邹某父亲和某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系年满11周岁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应对危险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邹某父母也应对邹某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以防止危险行为的发生。而邹某父母未尽到对邹某进行有效的安全意识教育的义务,且邹某父亲在离婚后作为邹某的直接抚养人,却把他长期交由其他亲属抚养,致使其在无人监管时掉入冰窟溺水死亡,故原审法院认定邹某的父母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对邹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某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虽然主张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主张不能推翻邹某父母提供的证据。最终法院驳回双方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判。新报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霞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