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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娜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就该规定产生的背景、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倡导的执法理念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公开审查适用全过程
2000年5月,最高检制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但近年来,试行规定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和缺陷,比如: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而当时只对听证会一种形式作了规定,方式过窄;听证程序运作复杂,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公开审查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方面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
与试行规定相比较,新规定主要有三大变化:丰富了内容,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结构布局更加合理;增加了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其他公开审查形式,内容更加完整;规定了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形式,可以比照公开听证,简化程序,更加注重实效。
公开审查是公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一种办案模式,适用于办理案件的全过程。立案前审查、立案后复查以及复查决定的执行落实等阶段均可采用公开审查方式办理。
规定明确,公开审查除了向申诉人公开外,还应当有原案承办人参加,并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具有程序对抗性,以便接受监督和制约,促进执法公正。
倡导法理情统一
公开审查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和倡导怎样的执法理念?对此,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应当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应当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应当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这位负责人表示,依法、公开、公正是公开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推行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是公开审查的根本目的,通过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能够及时发现错误,依法对申诉人进行司法救济,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权威是执法办案的基本原则;公开审查应当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支出和负担。
这位负责人指出,检察人员除了依法办案外,还应当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在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努力解决申诉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促使案结、事了、人和。
涉及隐私不适用
规定明确,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规定还明确,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受邀人员中增加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可以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现有的资源优势,扩大接受监督的范围。同时有利于借助社会力量,更好地解决申诉人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