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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近一年时间内,一犯罪团伙乘坐“五菱之光”小客车流窜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港、津南区等地,共盗窃各种型号的汽车6辆。该团伙被破获后,其中成员根据罪行轻重分别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年6个月。
2011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乘坐被告人郭某驾驶的“五菱之光”小客车,来到本市东丽区徐庄子村温泉小区,由李某等人下车步行至该小区一楼门口,将居民停放在此的一辆小客车强行打开后驾驶离开。而像这样的事情,这一犯罪团伙此前已经做过多起。2010年6月14日至2011年5月23日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夏某等人乘坐郭某的“五菱之光”小客车,先后在本市东丽区、大港区、津南区盗窃作案6起,窃得各种性能的车辆6辆,包括福田小卡、农用运输车、欧贝神鹰小卡车等,共价值94000元。
该团伙被破获后,法院经审理,依据参与盗窃次数、赃物价值等,以盗窃罪分别对三名团伙成员作出上述判罚。(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