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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察
“立、审、执应该是相互协作下有机统一的管理,法官应当树立立、审、执‘一盘棋’的思想,不应片面追求调解案件结案率,还应当考虑调解协议履行等因素。”江阴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夏明丰说道。
建立健全审执协调配合机制,不仅可以有效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而且能够有效避免债务人败诉后转移财产现象发生,缓解执行压力。江阴法院通过强调审执协调配合,解决审执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减少审执难案和执行不能案件,力求通过提高当庭执行和自动履行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他们从审理和执行两个环节入手,总结出了切实可行的几点做法。
在审理环节,一是以调促执,强化当庭兑现。在案件审理、调解过程中把执行兑现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把自动履行作为最优目标来考虑,尽力促成当事人当庭支付,及时履行。二是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法官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接到申请后,首先要严格审查,并依法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为顺利执行创造条件。三是引入调解担保机制奠定兑现基础,对不能即时履行的,引入债务履行担保机制,保证调解书生效后的实际履行。
在执行环节,一是加强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反哺立审工作。对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通过申报财产、悬赏执行、限制出境和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对当事人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二是加强执行和解工作,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执行法官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因案制宜,把握好办案的节奏和火候,因势利导,促使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让胜诉者的权益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三是创新执行工作举措。以该院2011年推出的“执行110”制度为例,24小时开通热线,接报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不论是否上下班都及时组织出警,绝不贻误最佳执行时机。
同时,建立审理和执行沟通协调制度。一是建立执行机构与审判部门分管院领导协调机制,不定期地召开审判部门、执行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加强审判与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由院长主持协调。二是审理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同时,将涉案背景、调处过程等情况,制作成工作记录保存,便于执行部门查询案情。对当事人在法院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及时与其他部门协调、交流,判前研判。在调解书制作时,避免出现执行标的难以确定或主文有歧义等无法操作的情况,便于执行。三是执行法官在充分了解执行案件背景基础上拟订最佳执行方案,注意执行信息反馈,对进入执行的调解书内容不够明确、具体的,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反馈,优化执行方案,保障执行工作有序推进并实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