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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
□志灵(北京市民)
春节前,京溪塑料花小贩刘武秀,在路边摆摊时两次与城管执法队员发生冲突,导致手指骨折。其自称遭到多名城管执法队员的殴打。一个多星期后,刘武秀被告知,只要在一份免责声明上签字,即可获赔7000元。对此,京溪街道办表示,城管要求签的“声明”与街道办无关,属个人行为。(2月5日《京华时报》)
街道方如此仓促的表态,经不起任何逻辑上的推敲。如果街道方面可证明这是“个人行为”,前提是对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掌握得清清楚楚。明乎此,别说目前还没有更充分的证据印证这一说法,纵然能印证之,街道方面也存在失职之处——既然知道有个别城管队员,通过“个人行为”来败坏名声,为何要隐忍不发?
虽然按照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没有充分证据之前不能有罪推定。但是,对于掌握有公权力的强势一方,或可不惮于以最大的恶意,对其进行推测。由于有太多机构在出现问题之后,将责任推卸给“临时工”,将机构的违规行为变通为“个人行为”。所以,很多人也宁愿相信这一事件中,也存在类似把集体责任推卸给个体的问题。
至少目前看,有很多疑点也指向此。除了上面提到的逻辑疑点外,另外一个更重要的疑点是,事情发生在春节之前,而且南方电视台已进行了曝光,为什么当时街道方面没有任何表态?更何况,既然年前城管方面已承认打人者是辅助队员,那么有悖组织职责而行为违规的个体,最理性的选择是,要么向自己所在的组织机构承认错误,由组织出面弥补自己的过错;要么直接向当事人道歉,请求当事人的原谅。
可惜的是,公众并没有看见符合情理的结果。除此,单就是其要求被打者签订的协议内容就让人疑窦丛生,因为既然街道方面已和其撇清了关系,称其为“个人行为”,为什么其要求签订的协议,还要加上“媒体报道失实”这样对其个人并无益处,而只是维护街道方面名誉的条款,岂不怪哉?
所以说,既然整个事件中有这么多的疑点,而声称只是“个人行为”的街道方面,与事件本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让公众尽快看到真相,理应由更高层次的机构展开独立的调查,而不是在某种意义上由街道方面自己调查自己。毕竟,不论是声明还是调查,一旦违背了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就连最起码的诚意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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