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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都难以完全杜绝。如何防止非法取证行为,各国基于不同的法系文化和司法传统采取的方法也不尽一致,但确立并实施符合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保障被追诉者人权的制度,较为注重对程序正义的维护。客观而言,从倡导一项制度而言,要引起注意并得到广泛推行,确实需要将其最为优越的一面充分展现出来,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同时这可能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导致制度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被忽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舶来品”,其在国外包括发祥地的美国推行时,也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从最初的大范围排除到后来的原则加例外,再到911之后增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表明即使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产地”,也已开始反思和考量如何平衡保护被告人人权和社会公共秩序之间的关系。
对待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我们一方面要珍视其在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性,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对实体正义和社会秩序的保护。毕竟,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国家动用纳税人的钱、动用公共资源收集来的,是用来证明事实、发现真相的。因此,既要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来规范、引导侦查取证行为,又要考虑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刑事诉讼追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价值目标的关系。正基于此,当我们查阅国内外文献会发现有关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设计,也多是徘徊于“排除”和“不排除”之间,表现出来的制度方案,也多是在排除幅度和范围大小上有所区别。
刑事司法固然需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简单地认为要绝对排除或绝对不排除都是不合适的。前者带有只顾被告人人权、罔顾被害人人权,只顾程序正义、不顾实体正义的情绪,不利于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目的,而后者则是向现实困难、矛盾和落后观念、思维做出的妥协。事实上,那种抱着绝对不排除非法证据观念的人已经不多了,毕竟正视困难、解决矛盾,才是社会发展、法治进步的动力所在。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需要放在刑事诉讼大系统中进行安排。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其确立和运作必然与其他制度相互关联、互为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不例外。如果不考虑相关配套性制度的构建与协调,不考虑它与既有制度间的关系,这不仅会降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还有可能使我们一些既存法律制度丧失应有功能。我国刑事诉讼具有阶段性和系统性,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大系统中,不仅审判阶段要排除非法证据,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也要排除非法证据,在侦查阶段还需要设立若干制约侦查行为的制度,使侦查机关尽可能杜绝非法取证,自觉将非法证据拒之案外。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需要使各项程序和规则能够有机衔接起来。那种认为诉讼程序只是“手续”的观念已经过时,程序正义与否直接影响着制度运行的性质和结果。如何将证据规则融入到诉讼程序中,是必须给予关注的问题,切实避免出现“两张皮”现象,导致你规定你的,我做我的。形象一点说,高铁车厢生产设计得无论有多么完美,也只有在相适应的高铁轨道上,并在稳定的电力、信号、通讯等系统保障下方能实现全程安全、高速地运行。证据规则也只有在诉讼程序的全系统轨道上,并辅以必要的配套程序,其才可能运行起来并发挥应有作用。因此,研究、完善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纳入诉讼程序视角中来,努力建立“以法庭审理为中心”的预防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系统,引导公安司法人员树立起以审判标准为导向的司法观念,以“排除”带“预防”,以“预防”促“规范”。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既要立足国情,又不宜过于迁就现实。以前我们一说研究,就说国外有什么,而我们没有什么,于是乎就说这是“他山之石”,要学习借鉴。回过头来看,我们似乎对司法实践的宝库未给予足够重视,而那里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鲜活数据和案例。实际上,司法实践是永不枯竭的水井和清泉,当我们每次把桶放下去的时候,都会满载而归,当然最终结果如何还是要看放下去的是哪只桶。近些年来,尽管我国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已经很多,但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似乎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有许多研究较为关注西方的相关法律条文和理论文献,甚至机械地照搬照抄,不去全面把握我国的现实国情,脱离了中国的土壤,搞起了“无土栽培”,提出的对策自然就难以被吸收。而也有许多研究过于考虑现实的可操作性,不关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主流趋向,不注重以更高要求的审判标准引导侦查和起诉活动,反而不恰当地迁就侦查取证的不规范之处,使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具体适用中都面临着不小的阻力。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关键还是要努力找寻“引导”和“迎合”的平衡点。制度对于社会文化的引导作用与社会文化对制度的制约作用是双向的。制度尊重和保护传统文化和观念是需要的,但如果处理不当,一味迎合、迁就过去的观念也可能导致停滞不前甚至拉远与社会发展大潮流的距离。反过来,制度积极引导、输导先进文化和观念,则会推动社会大步向前迈进。同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与实施,既必须尊重本国司法实践的现实和特点,又需要遵循制度固有的规律和品质,朝着既契合实际又引领发展的“平衡点”努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