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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公开、公平、透明,从2009年7月开始,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而推出的一项有力措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总结推出了一个系列配套机制,即将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和回归社会后的跟踪矫正、监督帮教等进行全程监管。如今两年半过去了,效果到底如何呢,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减刑假释是服刑人员最为关注和关心的问题,以前法院对于减刑与假释普遍都是“纸上审判”模式,往往只依据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与材料作出裁定,整个减刑假释过程没有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中进行,如此,免不了叫人怀疑有“暗箱操作”的可能。用服刑人员的话说,就是“法院的做法叫人心里不踏实。”
在天津二中院审判监督庭,曲庭长用一组数字做了开场白:“两年多来,我们共审结减刑案件6600余件,假释案件300余件,没有发生任何差错。截至目前,裁定准予假释的300余名罪犯没有一个重新犯罪的。”
监狱开庭公开透明
阳光审判进高墙
2011年6月的一天,二中院在天津滨海监狱对9名拟假释罪犯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第一次让拟假释罪犯和监区服刑的60余名罪犯一起参加了旁听。法庭上,拟假释罪犯的现实表现和假释依据在庭审过程中全都直观地表现出来,法官还对旁听席上的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进行了征询,向他们了解拟假释罪犯在监狱的服刑改造情况。这一做法引起服刑人员的强烈反响。服刑人员安某某说:“改造考核得多少分,可以得什么等级的奖励证,减多少刑,能够一目了然,既能规划自己的改造目标,又能监督别人的改造成绩,法院的这种做法叫人心里踏实了。”
由远程程序审查变为专门合议庭入监实体审理,到罪犯羁押地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二中院的做法不仅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还极大地调动了服刑人员追求改造的积极性,足足地给服刑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记者了解到,审判实践中,二中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减刑假释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八项严格的庭审程序:一是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回避制度;二是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发表审查意见和监督意见;三是执行机关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四是罪犯陈述改造情况;五是监区管教评价罪犯表现情况;六是同监组成员作为证人出庭对罪犯表现情况进行评价;七是审判长对假释人员告知考验期,进行法制教育;八是法院在合议前先进行公示,并听取司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再对罪犯的改造表现及罪罚情况做出裁定。
具体的讲,就是专门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职务犯罪减刑案件到监狱、看守所内公开开庭审理,在罪犯陈述其改造情况的基础上,法官全面听取驻监检察员、管教干警的意见,并询问互帮互助小组成员看法。公开开庭时,审判长向假释罪犯告知假释考验期以及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使拟假释人员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对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经审理后做出裁定前,实行裁前公示制度,即到辖区内监狱、看守所的各大监区张贴公告,对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原判刑期、拟减刑期、悔改表现情况、减刑、假释的依据和理由等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派专人到监狱的各大监区实地考察。此举既稳定了在押人员的情绪,利于其悔罪改造,又达到服刑人员之间相互监督、及时纠错的目的。专门合议庭还将财产刑实际执行情况作为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的考察项目。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其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相结合,使考核制度更趋科学、合理。
严格的程序确保了庭审的公开公正,有效地防止了“暗箱操作”,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晒足了阳光。
还是在天津滨海监狱,在一次假释听证会上,一位参加旁听的服刑人员感慨地说:“这次减刑假释虽然没有我的名字,可是我挺服气的,没啥怨言,一比较才感到我的改造还不到位、还不够优秀,今后我要向减刑假释的狱友学习,努力改造,争取下一次机会。”
曲庭长介绍说,几年来,二中院坚持假释案件公开开庭,改变了以往的“纸上审判”模式,使服刑人员最关注的假释工作程序更加清楚,防止了“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通过严格庭审程序,法院能综合考量监狱、检察机关的建议和罪犯本人及同监区罪犯的多方面意见,有利于避免偏听偏信,能使各方信服。
接受监督多方参与
给力司法监督员
为了最大限度地让社会民众参与减刑、假释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透明,二中院除了坚持邀请监狱执行机关、驻监检察机关、在监服刑犯人、社区安置帮教人员等广泛参与监督外,还创造性地邀请了作为该院司法监督员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庭审听证。
第一次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的司法监督员、市政协委员赵静激动地说:“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服刑罪犯是如何减刑、假释的,一直是个谜,民间有花钱买减刑的传闻,影响很不好;通过参加庭审,解开了谜团,打消了疑虑,敲碎了‘暗箱’,群众监督真正走入了高墙之内。看来,阳光是公正司法最好的‘防腐剂’。”
为使司法监督员在参审减刑、假释案件中真正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而不是成为“摆设”,二中院制定了多项举措,充分给力司法监督员:一是庭审听证开始前,由司法监督员进行抽签,随机抽选作为证人的拟假释人员同监室服刑人员名单,并享有对监狱就减刑、假释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询问权;二是对庭审现场证人的抽取实施监督权;三是拥有对被减刑、假释罪犯的现场教育感召权、询问权以及独立的表决权等多项权利。
2011年9月,司法监督员、市政协委员英杰在天津滨海监狱参审了一起减刑、假释案件的听证会,会后他高兴地说:“我参加案件庭审听证,人民法院没有把我当成‘聋子的耳朵’,没有把我当成‘摆设’,我和审判员一样独立行使权利,我的表决与法官一样算数,真正实现了司法监督员能‘说了算’。”
二中院院长姚奎彦对记者说:“最大程度地让社会民众参与减刑、假释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人民监督的做法,不仅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而且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多方面意见,使司法权最大限度地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透明,让服刑人员能够心服口服,自觉地积极地接受改造,这样就能够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回访帮教无缝衔接
宣判之后再跟踪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目的,是为了让罪犯回归社会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他们进行监管改造,以更好地遏制减刑假释罪犯重新犯罪。为此,二中院开展了对减刑假释人员的回访帮教活动,法官采取“圆桌式”座谈、到其家中“面对面”回访以及电话回访等多种方式,对减刑后仍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和被假释回归社会的罪犯进行跟踪监督和回访帮教。
“太感谢你们了!”在某项工程的施工现场,被假释不久的王某,见到二中院专程前来回访自己的法官,连声道谢。法官详细了解了王某假释出狱后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对其工作中遇到的劳动就业等政策法律难题进行了解答。临走前还千叮咛万嘱咐,叫王某在考验期内一定要严格接受监管,做一个守法、正直、对社会有用的人。法官的亲切关怀叫王某十分感动。“法官那么忙,还想着来看望我,让我感受到了政府的温暖。”他表示,今后一定要学法、守法、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二中院不但定期对被假释罪犯进行跟踪回访,及时了解他们回归社会后的情况,还及时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他们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落实矫正措施,并将假释罪犯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作为考验期的量化指标,保证了社区刑罚执行的效果。
在定期回访社区矫正对象的同时,二中院还积极联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依照有关政策,对他们给予人性化的帮扶,帮助他们走出人生低谷。2010年以来,在辖区6个区、县及30多个乡镇,回访帮教假释罪犯80多人,帮助提供技能培训280余人次,落实低保17人。
两年半的实践表明,回访帮教活动的开展,延伸了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实现了与社会其他监管矫正部门的无缝对接,有效遏制了减刑假释人员再犯新罪,同时也使法官们对减刑假释的社会效果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