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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报道,今年1月30日下午1时左右,温州龙湾区的朱女士驾驶广本雅阁轿车,与一辆劳斯莱斯轿车相撞。当地交警认定:雅阁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朱女士所投保的第三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而劳斯莱斯的修理费用约39万,相差的19万只能由朱女士自掏腰包。
如今,豪车在各大城市街头出现已不是罕事,平价车“亲吻”豪车,被判天价赔偿的事件虽说不常发生,但也不稀奇。笔者所在的法院就出现过出租车司机撞坏宝马被判20万的案件。事故一旦发生在自己头上,那就是百分之百的损失。如果遇见家境贫困的肇事司机,豪车车主就算获得胜诉判决,平民司机也没有充分财产可供执行。一个小小的刮蹭就让人陷入了这边倾家荡产,那边欲哭无泪的“两伤”尴尬局面,确实值得深思。面对一不留神就有可能降临到自己头上的“天价修理费”,难道平民司机遇到豪车只能绕着走、躲着走?实在躲不过怎么办?
众所周知,豪车上路较之普通车辆没有任何特殊规定,我们也没有针对豪车的特殊险种。更有甚者,因为豪车理赔数额巨大,保险公司一般都不愿意接受其商业保险或者提出足以使之退缩的异常苛刻条件。所以,我国的豪车上路可谓是“半裸险”,甚至“全裸险”状态。这就增加了普通车辆上路的风险。换言之,如果大家都是普通车,那么撞车后最多赔个几万元,可是,豪车的存在产生了天价赔偿的可能。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有观点主张,如果每辆车都缴纳足够多的第三者责任险,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就能摆脱撞上豪车赔不起的窘境。然而,笔者认为,普通车主没有义务为豪车上路所带来的增值风险买单。道路交通所产生的风险、责任的承担,不是一层不变的,而要结合车况及大众的一般承受能力等综合国情来确定。例如,在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汽车数量极少,曾课以汽车驾驶者极大的注意义务。相反,到了1955年左右,由于汽车的普及,日本逐渐扩大了行人的注意义务。现如今,豪车相对普通车辆毕竟是少数,并且上述风险也是由其自身的巨大价值所带来的。
于是,又有观点主张,应当限制甚至停发豪车车牌。这种一刀切的方法确实能从源头上根除豪车上路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对于促进富人理性消费、低碳出行、资源节约都在一定程度上有积极作用。公平是社会制度的基本价值。社会公平要求我们不能偏袒某一群体,也不能歧视某一群体,参与社会公平合作的每个人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如果一个群体承担着少于应承担的责任,或取得了多于应得的利益,这就会让人感到不公平。这种方法既侵犯了物权法所明确的富人对于豪车享有的使用、收益权,更作为一种大多数人的暴力侵犯了豪车的平等路权,难免有逆向歧视之嫌。
要在现行法律的大框架下,既保证豪车合法上路,又让其承担应有的风险与责任,就要确立合理的豪华车辆损失风险承担模式。我们原来的承担模式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小部分,由肇事司机承担剩下的大部分。我们可以设立一种新型的交强险:“豪车上路险”,将承担模式颠倒一下,由肇事司机承担合理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剩下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再就这部分损失向肇事者追偿,保险公司再通过向豪华车车主收取相应保险金的方式将风险平摊到每辆豪车上。交强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其意义就是将本该由致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以实现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然而,传统意义上的交强险有着赔偿对象、赔偿数额有限的局限性。“豪车上路险”的设置能够打破这种局限,提高上路者的抵御风险能力。
诚然,“豪车上路险”的机制运行将面临诸多琐碎的现实问题。例如,豪车该如何界定:价值超过多少算是豪车,车辆价值是按照购买价格计算还是综合考虑车况和使用年限计算;保险费率该如何合理确定才能既让豪车车主承担起对等的保费,又让保险公司能够接受;肇事司机所承担合理范围损失如何合理确定才能既保障大多数人的赔偿能力又不至于让司机产生“撞了也白撞”的恶性想法;理赔程序该如何严格设置,才能既保障各方面利益,又杜绝骗保现象。正如,我国各项改革均是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挑战中探索前行,我们相信“豪车上路险”机制也能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得以建立,并得到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