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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爷的儿子
天津北方网讯:一位神志不清的老人,在入住养老院期间走失。多日后,老人死在了西青区的农田里,老人的家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其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老人亲属5.8万余元。
73岁的孙大爷患有老年痴呆和小脑萎缩等疾病,但并未确诊。去年6月,孙大爷的子女将父亲送到养老院护理,每月护理费为1260元。而且答应先让孙大爷试住一个月,孙大爷的子女还交了1000元押金。
“9月17日中午,我突然接到养老院的电话,称我父亲不见了。根据录像上的记录,父亲是在当日9点多走出养老院的。”孙大爷的儿子说。接下来,孙大爷的子女和养老院工作人员开始寻找老人,考虑到老人可能向郊外走去,双方商定由老人子女在东丽和北辰方向寻找,而养老院人员则去津南和西青搜寻。养老院报了警,且刊登了寻人启事,但搜寻没有任何结果。
“去年10月1日,警方通知我们,父亲的尸体在西青区张家窝西琉城村附近的田地里找到了。尸检鉴定为:排除暴力工具打击致死。”
庭审中,原告称,老人入院时,他们曾口头告知被告,老人存在老年痴呆、小脑萎缩等症状,并要求被告悉心照料。虽然缴费项目为自理。但仅限于在养老院内自行料理日常生活,不能随意出入。被告在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其失职行为导致了老人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及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万余元,并退还9月份的养老费用和押金共计2200余元。被告表示,孙大爷入住时,原告隐瞒其患有老年痴呆、小脑萎缩的真实情况,选择自理项目,并表示不打算长住,故而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均无证据可证实所述属实。该案经调解,未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无权限制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但孙大爷在被告管理范围内生活、活动,被告应尽到管理职责,对于其活动范围有所了解。被告未及时发现孙大爷走失并错过寻找的最佳时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此过错不是必然导致孙大爷的死亡。故根据情况确定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
本市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滕金表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应当负有老人健康、人身不受侵害的义务。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郑东方摄影新报记者崔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