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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解金钊通讯员王琪邵小芝)市民杨先生上早班途中被井盖探出的砖头绊倒,致跟腱部位断裂,因个人原因延误治疗并自行转院到外地就医。受伤10个月后,他将井盖管理单位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责任比例为3:7,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杨先生2.4万余元。
杨先生家住河东区,2010年秋季一日,他出门上早班途中被井盖探出的砖头绊到,踏空失衡摔出一米多远。当时杨先生感觉腿部无力,坚持上班到下午后实在疼痛难忍,便由女儿陪同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印象为“左小腿后侧跟腱处压痛,有明显空虚感,足背伴无力,无法抗阻力”,医生向杨先生提出住院治疗等建议均被拒绝。
几天后,杨先生才进行MRI(磁共振造影)检查,发现左跟腱部位发生断裂,左外踝及足背皮下软组织有充血和水肿,左胫距关节及距下关节出现滑膜炎。此后一段时间,杨先生在医院实施了跟腱缝合手术,后来又到外地实施了皮瓣转移手术。
事发10个月后,仍未痊愈的杨先生将井盖管理单位——某水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自摔伤之日起至起诉时的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伙食及营养费共3.8万元。法院审理中,被告方辩称水井虽存在瑕疵,但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未注意安全防范导致受伤,且伤后又未按医嘱治疗和及时住院,并自行到外地治疗,这才导致伤情加重,扩大了医疗费用。因此,仅认可原告在天津地区就医产生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涉诉水井管理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佐证被告对该水井的管理存在瑕疵;原告摔伤既有自身疏于防范责任,也同被告管理瑕疵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基于原告有懈怠治疗伤情、未能通过医疗部门建议而转院就医等实际情况,认定双方责任比例为3:7。此外,原告虽未经医疗部门批准私自到外地治疗,但基于其家庭状况不佳等情况,加之在外地治疗费用相对较少,故认定其治疗基本合乎情理和相关规定,予以认可。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3.5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其中的70%,即2.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