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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河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李某被依法认定犯有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0年5月10日下午,王某对他的朋友赵某说自己能以低价买到经济适用房,而赵某的条件并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听王某一说便动了心,于是托王某帮他购买经济适用房。赵某给了王某50万人民币,王某拿到钱后便将赃款挥霍。
2010年6月29日,王某在本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一辆。9月9日,被告人王某谎称这车是自己的,将车辆抵押给他的朋友黄某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黄某某把15万元人民币给了王某,王某得到钱后立即外逃。
河西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人在讯问了王某、核实了被害人证言,并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之后发现,有证据显示王某的女友李某与王某合谋,参与了上述两起诈骗行为,且诈骗所得65万元赃款系二人共同挥霍。基于现有证据情况,承办人果断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函,要求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到案,并以诈骗罪与王某一并提起公诉。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李某均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赵某钱财不是诈骗行为,而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且认为数额并非人民币50万元,而是25万元;王某、李某的辩护人认为二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针对二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当庭予以了有力反驳。公诉人表明,有多人证言可以证实王某、李某编造了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赵某的钱财,所得赃款也并未使用在向赵某说明的用途之上;二人的诈骗金额应为人民币50万元,该数额有二人亲笔书写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另外,本案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经济合同为基础而产生的诈骗行为,诈骗行为的市场性和经济性是区别一般诈骗的重要特征,而本案中王某、李某只是单纯地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并未与被害人签订任何经济合同,所以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最终,河西法院全部采纳了我院的公诉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房屋已经成为具有重要价值的财产,由于房价长期处于高位,经济适用房逐渐成为越来越多购房者的选择对象。在此,检察官提醒,作为国家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和取得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尤其对申请人的资格有专门的要求,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市民在购房过程中应当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予以了解,或者到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切勿轻信没有办理资质单位或者个人,避免自身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失。(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李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