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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莫小松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享有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权益。
流动人口可享8项权益
根据办法,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居住和享受该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的证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流动人口在同一居住地登记并领取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一定期限、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流动人口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的,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的权益: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免费享受预防接种、预防传染病、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符合条件有望享受公租房
根据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取得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委托、定向、订单、跨区域培训,引导流动人口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同时,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流动人口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情况。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调解、仲裁流动人口提请的劳动争议案件。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检查督促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畅通流动人口寻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渠道。
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
居住证如何办理?办法规定,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
根据办法,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的除外。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地住址变动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元罚款。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取费用。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