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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污水管堵塞后,一楼居民因担心房屋被破坏而拒绝配合维修,并关闭了厨房及卫生间的供水系统,致楼上居民用水困难。二楼住户为此将一楼居民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庭审中,被告协助恢复了公共用水,但考虑到中断供水期间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南开法院日前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500元。
齐某与苏某系邻里关系。齐某住在一楼,苏某住在二楼。据苏某称,2011年9月12日,二人居住楼栋的污水管出现堵塞。疏通过程中,疏通工具不慎掉入污水管道中,需要从污水井中取出。该污水井位于齐某的临建房屋中。因齐某不同意排污人员进入该临建房进行疏通,导致排污管道无法使用。当日中午,齐某擅自关闭厨房的自来水供水系统,后又于9月30日关闭卫生间上水系统,致使楼上居民无法用水。苏某认为,齐某的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此起诉要求齐某恢复其正常的生活供水;协助疏通污水井,恢复污水井的正常使用;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7400余元,并要求齐某赔礼道歉。
被告齐某并不认可苏某的诉讼请求。齐某提出,污水管道的确出现堵塞,其房屋因此出现漏水。作为一楼住户,他们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了包括苏某在内的楼上住户。由于房屋被水浸泡,他们无奈只能先关闭厨房的供水,亦及时通知了楼上住户。后来污水管道在疏通中再次堵塞,漏水情况没有解决。因为疏通污水井需要对他们的房屋进行破坏,但他们与苏某就疏通后的恢复事宜协商未果,遂发生纠纷。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及避免发生连电的危险,他们在通知楼上住户的情况下才中断了卫生间供水。后经房管部门进行管道疏通,他们已于同年10月24日恢复了供水,所以不同意苏某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在日常生活中遇有纠纷应经协商妥善处理。双方均应对位于各自房屋内的公共设施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被告作为一楼住户,应对位于其室内的公共用水系统合理使用及维护。如遇特殊情况,应积极配合维修,避免影响公共生活。被告虽主张中断公共用水是为了保护其房屋免受侵害,但亦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进行维修。故本案中被告有义务协助恢复公共用水。庭审中,被告表示已经协助恢复了公共用水,原告亦对此表示认可,原告排除妨害的诉求已经解决。但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日常生活用水造成困难,被告应承担部分责任。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另寻住房租金2000元的主张,考虑到中断供水期间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酌定被告赔偿原告500元为宜。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受损地柜损失3000元、香米霉变损失240元、医药费197元,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损失确系被告停水所致,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