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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15日讯记者蔡岩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发布的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指出,自2012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须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规则明确,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
规则明确,根据所申请产品的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现场检查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
规则还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须进行现场检查。此外,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