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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晓锋通讯员胡娜颜琪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养鸡户李某诉海口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强制纠纷一案。这是该庭自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环保诉讼案件。
李某诉称,其依法取得了永庄村美章岭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并在该土地上完成了所有基本建设投入。2010年6月,海口市政府要求其关闭拆除鸡场。原告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海南省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决定。
李某认为,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理,其行为并不适用2008年6月1日生效的水污染防治法,且被告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原告实际造成了水源污染,因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欠缺,程序亦不合法,遂向海口市中院提起诉讼。
海口市政府则认为,原告李某在位于永庄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殖活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永庄水库饮水源的安全,于2010年6月13日对原告作出了关闭并拆除养鸡场的通知。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
法院合议庭开会讨论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