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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梁爽
彩礼本应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赠予女方的聘礼,一般彩礼送出就表示婚姻缔结,不可更改。而吉林市的李先生却是在与女朋友交往时应女方要求,先给了2万元作为彩礼。但交往后发现不合适,分手后想要回给予女方作为彩礼的2万元。15日,记者采访了李先生。
真心交往同意给彩礼
李先生住在吉林市,是一个普通的白领。一年前,他在中间人的介绍下认识了一位女士,因为双方都到了适婚的年龄,所以决定认真交往。但刚交往不久,女方便提出要2万元作为彩礼。“我觉得既然双方都是认真在交往,而且双方家人也都要见面,所以我就觉得应该满足女方的要求。”李先生说,在双方家人的面前,他便给了女方2万元彩礼。
相互接触发现没有感情
“刚开始交往时我们相处得很好,她提出的一些要求,只要我觉得不过分的就都会满足她。”李先生说,除了给彩礼钱外,女方还向他提出要借钱做生意,他也接受了女方的要求。但时间一长,女方对金钱方面的要求,让他渐渐觉得不能承受。
李先生觉得两个人交往,钱不是最重要的,感情才重要。但是在交往的一年时间里,李先生渐渐发现女方似乎是看中了钱,而不是他这个人。“既然这样,我们就没有理由在一起了,只能分手,这样我也可以轻松些。”
家人观察认为女方不可靠
“当初他们要交往时,我们家人都很高兴,毕竟弟弟岁数也不小了,该结婚了。既然是弟弟喜欢的,那我做姐姐的就应该支持。”李女士说,但随着他们的交往,通过她的观察,渐渐觉得女方并不是很适合弟弟。“通过几次金钱的往来,女方和弟弟交往的目的越来越让我怀疑。现在他们已经分手,我觉得弟弟做得对。”
决定分手想要回彩礼钱
李先生表示,既然现在俩人已经不能再走到一起,那就只有各走各的,分手而终。既然已经分手,就想要回当初给女方的彩礼以及借给她的钱,共计3万余元。“毕竟我只是一个普通打工的,3万元对我来说也不少了,要挣很久。”李先生说,他现在想要回钱,但是不知道是否能要得回来。
律师说法三种情况可要回彩礼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的辛明律师。辛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有三种情况是可以要回彩礼的。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对于男方借女方钱一事,男方想要回钱,需要有证据。如果只有给钱的收据,无法证明双方为借贷关系,赠予关系也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