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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贪污案,被告人邹小松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原判受贿罪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樊善仁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邹小松在担任重庆市某镇中心卫生院办公室主任兼药品库房保管员期间与时任该院药品会计兼药械科科长的武德辉(已判刑)商量以虚假购进药品入库并将虚假购药发票入账的方式透出公款后分掉。随后,被告人樊善仁(原重庆某医药有限公司医药商品业务员)在向该院销售药品的业务活动中,按照被告人邹小松、武德辉的要求,在开具该院购进药品三批金额为249533元的普通发票1张中虚开104000元。邹小松、武德辉各得赃款52000元。同年5月,樊善仁按照被告人邹小松、武德辉的要求,在开具该院购进药品两批金额分别为345057元、675000元(共计1020057元)的2张普通发票中虚开金额44万元。樊善仁得赃款10万元,邹小松得赃款3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小松与同案人武德辉作为全资国有非营利性医院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各自管理、经手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本单位购进药品的业务活动中,与被告人樊善仁共同采用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共计5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小松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樊善仁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邹小松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小松在原受贿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原受贿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贪污罪没有判决,应当对贪污罪作出判决,将原受贿罪所判的刑罚与本案的贪污罪所判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红卫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