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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文化中心建设进入尾声,对市民开放日期一天天临近。记者获悉,自3月1日起,《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要求,文化场馆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文化场馆因维修设施、设备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公众公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文化场馆还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此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文化场馆,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残疾人、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场馆还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活动。
同时,《办法》明令禁止在文化中心内倒卖文艺演出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停车候客、招揽业务;擅自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过大音量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天津文化中心内文化场馆的养护、维修由运营单位负责;商业设施、地上和地下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养护、维修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办法》明确,天津文化中心内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更换,保障设施、设备完好。(记者胡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