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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举行了《关于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协作的意见》会签仪式,这是该院为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畅通申诉渠道,促使检察、审判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惠及民生,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举措。该“意见”的会签,为河北区检、法两机关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奠定了基础,对河北区今后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协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此次会签的《关于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协作的意见》共23条,涵盖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所有程序,涉及法院绝大多数业务庭。与既有规定相比,在强调检察监督的同时,重点突出了相互协作,力求通过工作合力,最大限度的解决民行审判中的突出矛盾,化解当事人与审判机关的对立情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意见”具有顺、深、新、全四个特点:一是“顺”,进一步理顺了两院关系。按照“监督不对立,协作不混同”的原则,强调检、法两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活动中,本着“有效救济、司法公正、化解矛盾、相互配合、不干预人民法院正常审判和执行”的原则,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二是“深”,深化了监督协作的方式。强调检察机关绝不单纯为了抗诉而抗诉,而是从畅通当事人救济渠道、司法便民的视角受理申诉。三是“新”,增加了监督协作的新内容。在监督范围上,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有关内容,如调解、小额速裁程序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在监督手段上,对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使用予以明确,扩充了监督的手段;在案卷调阅上,人民检察院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后,需要调阅审判卷宗的,审判机关档案室应在五日内办理完毕。因上诉等原因案卷未归档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并在案卷归档后立即办理调阅手续。四是“全”,涵盖了民行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将检察监督和与法院的协作范围延伸至民事、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如对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做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检察机关对审查程序及裁定的合法性应予监督。发现不当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意见。审判机关收到检察建议、意见后,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张宁 王晶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