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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残疾学生读高中免费
昨天,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条例》规定,本市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康复室,残疾学生高中阶段也可享受免费教育。《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按照规定,各级部门对接受国家重点康复项目的残疾人和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残疾人个人负担的检查、检验、治疗、床位、药物等费用可适当减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免费。
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免交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家庭生活困难的住宿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本市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残疾学生、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人家庭的健全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接受国家认可的远程高等教育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助学金补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和服务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应当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残疾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全额或者部分补贴。(记者王丽)
2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五类区域禁建排污口
昨天,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需要填海、围海工程必须先举行听证会。《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1996年1月9日发布的《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适宜的海域投资建设人工鱼礁和实施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人工鱼礁建设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技术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或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市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本市严格控制填海、围海工程。因建设需要确需填海、围海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同时立即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对于导致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进行填海围海,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未严格按照规定海域范围取土的等情况,将对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