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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1名男子骑电动车来到正在施工中的桥梁上。不料下坡时被1条拦阻绳兜住了脖子,摔倒后身受重伤,成为“植物人”。日前,该男子的亲属以其名义将桥梁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告上法庭。本市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桥梁施工单位违反了“注意义务”,被判承担45%责任,而产权单位承担30%的责任,重伤的男子自己承担25%责任。
男子摔成“植物人”家属索赔30余万元
昨天下午,记者见到躺在病床上的张先生。如果不是看到其左脑处有明显凹痕,人们很难相信这是个重症候患者。一直在医院照料张先生的刘女士说:“他现在毫无意识,喊他也不会得到任何回应。从事故发生至今,他一直在医院治疗,只能靠流食维持生命,像植物人一样。”
据刘女士介绍,事故发生在去年6月的某天下午。当时,老张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由南向北行驶到一座正在维修的桥上。在骑车下坡时,没想到前面有1条拦阻绳,老张被拦阻绳兜住了脖子,当即从车上摔了下来,然后弹出很远,由于老张是后脑着地,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看到老张倒地后有人迅速报警,他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老张的亲属以他的名义将桥梁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老张的律师表示,施工单位设置拦阻绳不符合标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设置拦阻绳处应有专人负责看管。请求法院判决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赔偿老张截至去年11月1日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施工单位辩称,老张如何倒地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交通队根据勘查笔录认定该事故与被告架设的拦阻绳有关。但在现场勘查图上并没有老张倒地的位置标记。被告认为,施工单位设施了3处警示牌和隔离墩等防护措施,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施工单位在本起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产权单位辩称,其不是施工人,也没有施工资质,不是适格被告。
法院判定施工方违反“注意义务”担责45%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施工单位在发现有人、车通行的情况下,应对安全保护措施予以调整,并派专人看护,而其未采取相关措施以致发生本案事故。施工方作为施工人仍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权单位在明知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合同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已超过断交期限的情形下,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断交施工延期手续办理。而且在断交期满后,未保证防护措施的安全设置,致使仍在施工的地段发生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行驶的状况。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张先生,事发时该路段已经有长达半年的施工,且在该路段的南北侧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拦阻物。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知在该路段通行存在一定危险性,且施工地段有“前方施工请绕行”的警示标志和拦阻绳,因此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认定施工单位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产权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老张自行承担。(以上人物皆为化名)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