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梁启超是我国近代史上杰出的风云人物,他既是驰名中外的启蒙思想家、政治活动家,又是成就斐然的史学家和文学家,同时还是戊戌变法著名领袖之一。但是,这样一位叱咤风云的学术大师,在人世间仅仅度过了57个春秋便驾鹤西去,给人留下无尽的遗憾。据记载,梁任公的英年早逝缘于一次“医疗事故”。
(一)
1926年3月,梁启超因尿血症久病不愈,住进了北京协和医院。医生检查后发现其右肾有肿物,诊断为肿瘤。鉴于梁启超的社会知名度,协和医院院长、著名的外科教授刘博士亲自为梁启超做肾切除手术。但是,手术后病人尿中依然带血。后经过对取出来的右肾进行解剖,发现右肾中有一个如樱桃般大小的黑点,但根本不是什么肿瘤。没办法,医院只好另查病因。查来查去,一会儿说病源在梁先生的牙齿上,于是一连拔掉梁启超的七颗牙齿;一会儿又说病因出在病人的饮食上,于是梁先生又被饿了好几天。经过几番诊断,梁启超的尿血症却仍未见好转。当时始终未能查出梁先生的病源到底在哪里。医院最后只好诊断为“无理由之出血症”。显而易见,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
这起“名人医疗案”发生后,社会舆论立刻大哗。尤其是当时的社会文化名流纷纷对协和医院和主治医生进行口诛笔伐。北京大学教授陈西滢很快发表了《尽信医不如无医》的文章,指出梁启超手术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医生诊断失误,“竟将健康的肾切去,而留下坏死的肾”,并对医院将病人当作西医治疗试验品的做法进行谴责。陈西滢的文章在《现代评论》刊出后,立刻在一些文人中产生共鸣。其中最有力的支持者,就是著名诗人徐志摩。他在当年的《晨报》上发表了《我们病了怎么办》一文,对协和医院的医疗态度提出了严厉批评和辛辣讽刺,要求协和医院“能给我们一个相当的解说。让我们外行借此长长见识也是好的!要不然我们此后岂不个个人都得踌躇着:我们病了怎么办?”据说,当代著名学者林语堂也对协和医院表达了不满情绪。
文化名人陈西滢和徐志摩等人批评协和医院的文章发表后,立刻惹恼了曾专修医学的鲁迅先生。他在《世界日报》公开发表文章驳斥陈西滢和徐志摩:“自从西医割掉了梁启超的一个腰子以后,责难之声就风起云涌了,连对于腰子不很有研究的文学家也都‘仗义执言’。同时,‘中医了不得论’也就应运而起;腰子有病,何不服黄蓍欤?什么有病,何不吃鹿茸欤?但西医的病院里确也常有死尸抬出。我曾经忠告过G先生:你要开医院,万不可收留些看来无法挽回的病人;治好了走出,没有人知道,死掉了抬出,就哄动一时了,尤其是死掉的如果是‘名流’。”可以看出,鲁迅以坚定的立场和犀利的文笔对两位文化名人进行了无情的嘲讽。鲁迅曾留学日本,对医学进行过专门钻研,就专业角度而言,他对这起医疗事件应当比陈西滢和徐志摩更有发言权。但是,从当时的社会舆论来看,对协和医院的谴责和攻击,仍然是社会舆情的主流声音。
作为这起“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梁启超,对待这件事情的态度却十分豁达,不仅没有责难协和医院,反而替协和辩护。在众人对协和医院的一片攻击声中,躺在病榻上的梁启超在《晨报》上发表《我的病与协和医院》一文,写道:“右肾是否一定要割,这是医学上的问题,我们门外汉无从判断。据当时的诊查结果,罪在右肾,断无可疑。后来回想,或者他(它)‘罪不该死’,或者‘罚不当其罪’也未可知,当时是否可以‘刀下留人’,除了专门家,很难知道。但右肾有毛病,大概无可疑,说是医生孟浪,我觉得冤枉。”他极力为协和医院辩护说:“出院之后,直到今日,我还是继续吃协和的药,病虽然没有清楚,但是比未受手术之前的确好了许多。想我若是真能抛弃百事,绝对休息,三两个月后,应该完全复原。至于其他的病态,一点都没有。虽然经过很重大的手术,因为医生的技术精良,我的体质本来强壮,割治后10天,精神已经如常,现在越发健实了。”这次手术后,梁启超看病仍然去协和医院。1928年11月27日,积劳成疾的梁启超再次住进协和医院,并在协和度过了人生的最后时光。
梁启超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尽管认为“这回手术的确可以不必用”,但面对公众舆论,他仍然发表了为协和医院辩护的文章,并没有像有些人建议的那样对协和医院进行声讨和抗议。梁启超之所以没有选择当“医闹”,主要原因在于他对医疗技术的理解和对医生的充分信任。在梁启超看来,协和医院是当时中国最先进的西医医院,如果发生误诊就对协和大加鞭挞,将会阻碍协和医院的发展和中国医学的进步,最终吃亏的恐怕是老百姓;再者,在当时的情况下,以梁启超的名望、地位,协和医院不可能故意给他误诊。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一起医疗失误就对协和医院群起而攻之,那样的话将是极不公平的。
梁启超先生对协和医院的这种宽容态度,实在让人感慨和敬佩。仔细想想,他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依然对医院和医生保持高度信任是有深刻道理的。因为医学是一门以生命为代价不断发展和进步的科学。医疗过程是一个逐步探索和发现的过程,在对患者救治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失误。只有经过无数的失败才能迎得医术的改进和医学的发展。病人的参与是医学进步的重要条件。在医治病人过程中发生误诊是正常的医疗现象。我们虽然无意贬低人的生命的价值和尊严,但是应当对医学上正常的失败保持理解和宽容。如果每当发生医疗事故就对医院和医生进行指责和索赔,那么就不会有人愿意继续探索和揭示医学规律,医学的发展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只要医院和医生不是故意“算计”患者,草菅人命,患者就应当对医生保持高度的信任。
(二)
梁启超已经离我们远去,当年他在协和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成为历史。但是,梁先生对待那起“医疗事故”的态度,以及背后所反映的理性精神,对于我们今天观察和思考司法裁判中的“错案”现象和司法公信力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如同医生在治疗病人过程中会发生“医疗事故”,法院在案件审理和裁判中有时也存在误判。司法领域中的误判错断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人们通常将其称为“错案”。对于案件裁判出现的“错案”现象,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和理性分析。有的错案是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引起的,对于这样的错案,毫无疑问,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过,有的所谓“错案”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法官的认识水平引起的,如案件审理时证据没有被发现,导致案件裁判结果与真实情况不符;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的理解存在着差异,使得不同审级法院对案件作出不同的审判结论。严格说来,这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错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对法官保持宽容的态度,尊重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
就像再高明的医生也会发生误诊一样,再优秀的法官有时也会对案件作出误判。但是,法官只要是依据对法律的真诚理解和自己的内在良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裁判案件,即使出现“错案”,其裁判结果也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维护,如同病人应当容忍和接受医生因医学发展水平而发生的误诊一样。正像有人指出的那样,我们可以购买到没有任何瑕疵的商品;但是,我们不管花多少钱,都不可能享受到成功率为百分之百的医疗服务。如果像一般商品的卖方那样去要求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仅会制造出大量无解的纠纷,而且也会窒息医疗的发展与进步。司法裁判同样如此。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可能会发生误判,因为司法裁判是一项严重依赖法官内心价值判断的职业。从本质上看,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司法裁判是裁判者对案件是非曲直的评价和判断。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可能像自动售货机那样,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就会自动得出裁判结果,他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然承认司法裁判要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那么我们就应当对可能发生的误判甚至“错案”保持宽容态度。如果一旦法官审理案件发生“错案”,就对其进行抨击和指责,那么法官就不愿意对疑难、复杂、新型案件作出裁判,甚至不敢行使司法权。这样一来,就会出现“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司法难题。更严重的是,其结果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国家司法制度的基础,最终受到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社会正面临着深刻的司法信任危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越来越低。在有些情况下,司法的神圣性和尊严感正在不断消减。各种社会力量都可以对法院审理案件施加影响,任何人都可以对法院的裁判进行评头论足,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可以被轻易推倒重来,法官有时会因为某个案件的裁判而失去职业。可以说,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有时是因为司法裁判存在着误判,但更多的是因为人们对待“错案”的态度。
在中国传统文化和司法观念看来,司法裁判出现错误就应当纠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和信念。人们有理由这样追问:既然案件审理出现错误,为什么不应当纠正?像梁启超对待医疗事故那样去理解和宽容司法误判的观念,在目前的中国社会语境下,是很难让人接受的。
从本质上看,司法是依靠社会公众信任支撑起来的制度安排。信赖和支持司法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面,也是维持国家正常运行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最后一根“稻草”。司法如果不能获得公众认同,就无法发挥定纷止争、维持秩序的功能。一旦社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怀疑司法,这个社会就会出现暴力横行的局面,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强盛、人民的幸福就无从谈起。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司法的权威和尊严是不容怀疑的。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批评和攻击司法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追究,“藐视法庭”被当作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因为即使社会出现纠纷和矛盾,国家司法只要是健全的,就可以及时化解这些矛盾纠纷,社会仍然可以继续向前发展和进步;但是,如果司法出现问题,民众不再信任司法,那么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宁就得不到保障。
现在已经到了重建我国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时候。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社会现实,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创新条件。一方面法院裁判案件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社会民众和各种社会力量要高度尊重法院作出的裁判,自觉捍卫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另外,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错案”应当保持理性态度,冷静分析,不能因为个别司法误判而对整个司法制度进行指责和诋毁。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