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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王琪张楠】物业管理中心的业主活动站被改为小卖部,导致业主没有室内活动室。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将小卖部店主告上法庭。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小卖部腾房,将房屋交还给业主会。昨天,占领活动室将近两年的店主,终于将店内的物品搬走了。
店主占活动站被诉
判令搬离房屋
昨天,记者来到位于河东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心内。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告诉记者,从2010年2月开始,几名外地商贩占用了业主活动站,并开设小卖部。小卖部店主的行为引起了小区业主委员会一些成员的不满。由于店主迟迟不肯交出钥匙,业主委员会便将其告上法庭。法庭上,业主会代理人称,店主的行为给小区全体业主带来了不便,并侵犯业主的利益。而店主的代理人辩称,被告质疑原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告没有看到授权范围,不承认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主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基于全体业主。本案中,被告占用的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会作为权利主体主张被告腾房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店主将该房屋交还原告业主会。
被告未能履行判决
法院现场执行
判决后,被告一直未能履行法院判决。河东区人民法院经研究后,决定深入现场执行该案。昨天上午9点,记者跟随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干警来到该小区。记者在现场看到,小卖部的几个人正在将货物从屋内搬至屋外。执行庭二庭的申庭长告诉记者,执行法官曾多次实地勘查,了解小卖部店主存在的实际问题。由于小卖部店主一家是外地人,晚上住在店内。考虑到店主一家的实际情况,法官妥善解决了店主的租房问题并在附近菜市场给他们找了一个经营摊位。昨天上午,在法官的监督下,店主将店内物品全部搬走,本案得以顺利执行。
律师说法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主体诉讼资格?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王震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复函,在涉及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物业管理及其他纠纷的民事诉讼的主体。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完备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当有侵犯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况发生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有诉权的独立诉讼主体提起诉讼,以维护全体受侵权业主的公共权益。(涉案人物皆为化名)
摄影新报记者崔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