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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李某因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进行了足额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近50万元。死者的妻子认为,50万元的一半应归其所有,剩余的一半分成四份,由死者的妻子、孩子、父亲、母亲各一份。而死者的父母认为,50万元应作为遗产,分成四份,一人一份。那么,这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应不应当视作遗产?又该如何划分?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遗产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夫妻关系终结之后,基于夫或妻一方死亡为前提而获得的,故不能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次,死亡赔偿金也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直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遗产分割原则进行合理的分配,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死者近亲属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要求分割。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份额时,一般应当均等。
西青区人民法院法官郭明
对赔偿权利人一般“平均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该是对于特定权利人损失的赔偿,权利人的范围限定于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权利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并不区分份额,如对分配有争议,权利人之间可另行提起诉讼。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一般是平均分配,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考虑权利人与受害人的生活依存程度、权利人的经济状况等合理因素,来确定权利人之间的分配比例。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
应依据公平、正当原则处理
综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与学术界的主张,关于死亡赔偿金有以下几种理解:(1)扶养丧失说,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而使其生前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来源,因此,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本来可以从其收入中获得或有权获得的扶养费,这是死亡赔偿金设立的基础。(2)继承丧失说,即由于侵害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本来可以获得的收入的丧失,而这些收入可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因此,死亡赔偿金就是赔偿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3)物质水平维持说,即为了维持被抚养人或者近亲属一定的基本物质生活水平而需要支付的费用。此外,还有人主张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将死亡赔偿金直接看做是遗产的简单做法并不十分合适,因为它不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的条件和范围,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便是可以通过继承的丧失来理解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也需要明白,这样的方法也只是一种虚拟。
那么,该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呢?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此问题予以明确,所以应该回归到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公平、正当、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照顾弱势个体的原则来确立分配的比例或份额。所谓公平就是要让获得死亡赔偿金的各个主体获得一种大致的心理平衡;所谓正当就是要让得到死亡赔偿金的主体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所谓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是要考虑到各个主体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所谓照顾弱势个体是指要考虑到那些缺少生活来源的主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在分配比例上可以给予必要的照顾。因此,尽管按照人头来进行等额分配死亡赔偿金比较简单易行,方便操作,但是却不一定具有当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相关各方应该积极地通过协商来加以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交由法官根据上述原则来予以调解或裁判。本报记者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