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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高薇)记者昨天从沈阳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此次优惠期限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而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