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徐锋
前天,广东省公布了见义勇为奖励条例(送审稿),“见义勇为”的界定进一步放宽,对见义勇为伤残和牺牲者的抚恤金也设为至少45万元。
某种意义上说,见义勇为是一种“最高级”的雷锋精神,因为面对危险挺身而出的电光火石瞬间,最能展现人类相互守望的本能与血性。然而,我们还须看到,在全国范围内,对见义勇为的制度化保护,仍显粗糙、初级。
表现之一:各省奖励和补偿标准相差迥异。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的抚恤金标准未必与经济实力划等号:如,并不富裕的云南就将最高标准定到50万元,而福建省的标准便只是20万元。
更典型的是,江西贵溪市涉嫌因见义勇为基金账户缺钱而在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上设置障碍,刺伤了“勇敢的心”。相反,富裕的东莞,一个常平镇的见义勇为奖励最高就达20万元。同是见义勇为,因发生地不同便待遇迥异,实为不公。
表现之二:受限于户籍或“见义勇为发生地”,省域间协调、对接不足。如,一个广东人出差到一个西部农村时见义勇为,当地给予的奖励和抚恤金可能远不够他回广东的休养和生活所需;又如,一个山东人在武汉见义勇为致残,虽然武汉给予较高奖励和抚恤金,但按规定伤残鉴定必须在其原籍地办理,而当地一直推诿,导致其回到家乡后相关奖励保护无法落实。
见义勇为不宜同“勇”不同“价”,更不该因省际衔接不畅让英雄伤心。是时候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大盘子了!让英雄无论在哪里见义勇为,都能迅速被纳入一个全国性的见义勇为“网”、“库”,从而得到英雄应得的待遇。